2008年1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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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事管理漏洞 频频跳槽索要赔偿
“职场王海”打讨薪官司上了瘾
陈颖婷

  工作才一个月就与公司对簿公堂,从事法务工作的刘勇齐(化名)手持盖有公司印章的“解约通知书”要求公司为其单方面解约行为支付经济补偿。而在此之前,刘勇齐就以相似的方法接连将多家“东家”告上了法庭,成为了许多公司“谈虎色变”的“职场王海”。为了辨明真相,双方还就同时接受测谎达成一致。但因刘勇齐反悔,测谎最终没有成功。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律专家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保护向劳动者倾斜的大背景下,像刘勇齐这样的“职场王海”还将有所增加。为了避免类似的劳动纠纷产生,企业应制定一套规范的内部章程,在招聘新员工时把好入口关,并保留相关证据。

  两份解约书谁真谁假
  已过不惑之年的刘勇齐持有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资格证书,曾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务工作。2006年12月13日,刘勇齐经过面试,被一家药业公司正式录用,签订了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是刘勇齐在领了第一个月薪水后,便再也没到公司上班。两天后,公司向刘勇齐邮寄了一份通知,告知刘勇齐,因为他连续旷工2天,违反了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公司已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去年2月7日,刘勇齐拿出了另一份《解约通知书》,上写:由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自愿补偿三个月工资1.2万元。刘勇齐以此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补偿金以及替代通知金等合计2.7万余元。药业公司坚称,刘勇齐所持的那份通知书并不是公司出具的,而是刘勇齐自己制作并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加盖了公司印章。
  公司提出对刘勇齐取得他那份“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心理测谎测试鉴定。刘勇齐同意了药业公司的申请。可就在测谎鉴定之前,刘勇齐突然拒绝进行测谎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公司向刘勇齐发出的通知与刘勇齐所持《通知书》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相矛盾,有违正常的行为和思维逻辑。从公司聘用刘勇齐工作仅一个多月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公司事后于2月8日聘请他人担任法务职位的情况分析,可以推断得知公司不是因实际情况改变,即并非不再需要法务岗位人员而解除与刘勇齐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刘勇齐未有与公司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产生争执、发生纠纷等情形,亦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刘勇齐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法务工作岗位,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刘勇齐所持“通知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此,法院驳回了刘勇齐的诉请。

  私刻公章索工资差额
  就在刘勇齐刚刚应聘进入药业公司之前,他与“老东家”——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官司正打得“热火朝天”。
  刘勇齐称,他担任公司的法务专员,扣除税金、“四金”后每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无故克扣了他多个月的工资。同时,公司经常安排他超时加班,累计加班18天2.25小时。公司既不支付报酬也不安排补休。无奈之下,他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合计40余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刘勇齐还拿出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证明被告承认原告月工资5000元、扣押部分工资及加班的事实。
  公司表示,自己从未拖欠刘勇齐工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刘勇齐的工资应为每月2000元,而非他自称的5000元,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工资差额。刘勇齐的那份《证明》是伪造的,并非公司出具。
  法院为此对《证明》所盖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部门鉴定,《证明》上公章印文与工商部门存档的公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事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是根据鉴定结果,刘勇齐出具的《证明》不真实。而他依据上述证明主张的各项经济补偿要求,都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刘勇齐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被法院驳回。

  篡改劳动合同被辞退
  刘勇齐不但在法院经常“出入”,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是个“常客”。2003年,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刘勇齐的申请。当时,刘勇齐供职于一家置业公司,任办公室主管,主管公司行政、劳动人事工作,包括公司劳动和合同文本的起草等。他与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2010元,正式期工资为6000元。可是,仅仅工作了一个多月,刘勇齐便被公司解约。
  刘勇齐表示,因为自己不满公司无故加班,与公司交涉,才导致自己被辞退。为此,他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加班费以及违约金合计11万余元。
  被诉公司道出了解约的另一种理由:因为刘勇齐不够诚信。公司表示,刘勇齐在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权限,私自篡改自己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盖上公司公章。同时,刘勇齐业务不精、工作拖拉、效率低下,且为人不讲诚信,与公司要求相距甚远,因此解约。
  仲裁机构认为,刘勇齐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其间,公司以刘勇齐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刘勇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刘勇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些企业人事管理存在漏洞
  一位刘勇齐曾经的同事戏称刘为“职场王海”,他表示,刘勇齐擅于抓住企业管理上的漏洞而频频发难。而翻开刘勇齐的《劳动手册》,更是让人感到惊讶:从1990年12月有劳动记录开始,刘勇齐已经跳了15次“槽”,而在这些企业工作一般都不会超过试用期。之后,刘勇齐会以种种原因将一些“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巨额补偿金,也常有“成功案例”。
  透过刘勇齐所经历的劳动纠纷不难发现,刘勇齐能够屡屡发起“讨薪诉讼”,与不少企业人事管理存在种种漏洞有关,特别是对公章的管理。围绕刘勇齐的案件中有多起涉及私盖公章,被诉企业都称是刘勇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印刻。“缺乏专人管理或专人管理不善,让刘勇齐有机可乘。”一位被诉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刘勇齐事件”之后,公司上下对于公章保管设立了专门的使用条款,将公章的存放处从人员众多的大办公室挪到了专人保管的小办公室,并对使用权限作出了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的相继出台,将促成企业更加完善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随着“劳动纪律”等条款的取消,相关的条约约定都要体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这就要求企业制定规章时要更细致,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条款,让员工误解,产生劳动纠纷。 
  据《上海法治报》